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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翻译学院教育信息化成果认定管理办法
 

西安翻译学院教育信息化成果认定管理办法

 

 

第一章总则  

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校教育信息化成果水平,创造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教学环境,更好地为我校教育教学服务,根据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)》和《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(2011-2020)》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 

第二条本办法面向全校师生,以重点专业、骨干专业或特色专业为载体,由教学专家、名师等主持,学校专业骨干教师、行业企业人员共同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与技术公关创新团队。  

  第三条  本办法认定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:

  (一)坚持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;

  (二)坚持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;

  (三)坚持注重技能、业内公认的原则;

  (四)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。

第四条“十三五”期间,充分发挥人才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辐射、引领和示范作用。每年在全校认定一次。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30日。  

第二章申报和认定

第五条网络信息处负责我校教育信息化的成果的认定和管理工作,以及择优推荐省级、市级申报国家级教育信息化成果的工作。  

第六条  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  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,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。

(二)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,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。

(三)重视信息化应用工作,能为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。

(四)信息化成果形式多样,能转化为服务社会提供帮助,申报材料具有组织体系完善,机制健全,管理科学,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等事项。

(五)信息化成果研究团队的人才队伍素质较高,经验丰富,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、具有技师(高级技师)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%

(六)信息化成果创新能力强,业绩突出,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。

第三章管理

第七条充分发挥信息化成果在学校创新中的积极作用。  

第八条经评审认定的成果可获得一定的奖励资金。对成果在科技创新、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,政府将另行给予适当补助。  

第九条所在单位对在开展教育信息化成果的建设、培养中青年教师、技术研发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予以适当奖励,在评优评先、职业评聘、培养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。  

第十条对教育信息化成果实施动态管理,学校将组织不定期检查运行情况。  

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我校网络信息处负责解释。  

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。  

 

 

 

网络信息处 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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