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安翻译学院教育信息化成果认定管理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校教育信息化成果水平,创造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教学环境,更好地为我校教育教学服务,根据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)》和《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(2011-2020)》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面向全校师生,以重点专业、骨干专业或特色专业为载体,由教学专家、名师等主持,学校专业骨干教师、行业企业人员共同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与技术公关创新团队。
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:
(一)坚持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;
(二)坚持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;
(三)坚持注重技能、业内公认的原则;
(四)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。
第四条“十三五”期间,充分发挥人才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辐射、引领和示范作用。每年在全校认定一次。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。
第二章申报和认定
第五条网络信息处负责我校教育信息化的成果的认定和管理工作,以及择优推荐省级、市级申报国家级教育信息化成果的工作。
第六条 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,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。
(二)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,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。
(三)重视信息化应用工作,能为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。
(四)信息化成果形式多样,能转化为服务社会提供帮助,申报材料具有组织体系完善,机制健全,管理科学,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等事项。
(五)信息化成果研究团队的人才队伍素质较高,经验丰富,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、具有技师(高级技师)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%。
(六)信息化成果创新能力强,业绩突出,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。
第三章管理
第七条充分发挥信息化成果在学校创新中的积极作用。
第八条经评审认定的成果可获得一定的奖励资金。对成果在科技创新、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,政府将另行给予适当补助。
第九条所在单位对在开展教育信息化成果的建设、培养中青年教师、技术研发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予以适当奖励,在评优评先、职业评聘、培养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。
第十条对教育信息化成果实施动态管理,学校将组织不定期检查运行情况。
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我校网络信息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。
网络信息处